基本案情
異議人: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湖北匠中匠酒業(yè)有限公司
異議人安徽宣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湖北匠中匠酒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我局初步市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標公告
》第64807210號“恩宣貢”商標提出異議,我同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恩宣貢”指定使用在第33類“烈酒(飲料);酒精飲料濃縮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2124761號、第33150107號“宣頁”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燒酒;酒精飲料(啤泗除外)”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恩宣貢”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立貢”,含義上未形成明顯區(qū)別,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二者為系列商標或存在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因而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異議人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冇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注冊中請被異議商標,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64807210號“
恩宣頁”商標不予注冊。